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公告事項:一、 公告期間:自112年1月11日起至自112年2月9日止計30日。二、 公告地點:本案樁位成果圖表合訂本陳列於本府建設處及臺東縣鹿野鄉公所公告欄,備供閱覽。三、 公告期間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新臺幣四千元整,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複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