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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私有建築物弱層補強」補助申請。

  • 日期:112-01-17
  • 資料來源:建築管理科

一、 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二、 弱層補強方案A 及補強方案B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規定如下,但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45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或經本府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450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85%為限。

 (一) 補強方案A基準:  

  1、 施作層面積未滿500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45%為限。 

  2、 施作層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基本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以500平方公尺為基準,每增加50平方公尺部分,補助增加新臺幣10萬元,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算。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450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45%為限。  

 (二) 補強方案B基準:   

  1、 施作面積不限:補助上限為新臺幣450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45%為限。 

 弱層補強方案C依實際修繕金額補助,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四、 申請資格:

 (一) 補助辦理弱層補強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建築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申請補強方案A 或補強方案B,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者;申請補強方案C,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四十五分者。 

  2、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  

  3、 經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4、 經執行機關認定有補強必要者。

 (二) 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1、 補強方案A 及補強方案B:

  (1)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組織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以管理組織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2)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2、 補強方案C:建築物非公寓大廈者,以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五、 申請弱層補強補助時,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建築物作社會住宅使用者,不受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限制。) 

 (一) 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 

 (二) 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三) 申請補強方案A 及補強方案B 之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 

 (四) 公有建築物。 

 (五) 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六) 申請結構補強已獲政府機關補助。

 (七) 經執行機關認定補強不具效益。 

六、 「私有建築物耐震弱層補強專案辦公室」:提供民眾與專業人員及時的專業諮詢、協助辦理弱層補強鄰里宣導說明會,洽詢電話:02-6630-0237。  

七、 補助受理申請單位:臺東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電話:089-326141#34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