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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2.01.01起納入建築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 日期:111-09-26
  • 資料來源:建築管理科

  1. 依據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本府111年9月26日府建管字第1110204509號公告辦理。
  2. 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再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H2:集合住宅」應於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一季)進行申報;建築物規模達16層以上或高度在50公尺以上者,其申報頻率為每二年一次,建築物規模達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者,其申報頻率為每三年一次,合先敘明。
  3. 惠請符合上述條件之集合住宅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於期間內辦理申報。
  4. 有關全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人員名單查詢可至https://cloudbm.cpami.gov.tw(全國建築物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證照與講習/人員資料查詢),或電洽臺東縣建築師公會089-233663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