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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安維辦法)

  • 日期:111-06-17
  • 資料來源:建築管理科

為規範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於本縣設立之營造業、建築師事務所等,應於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安維計畫)報請本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