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於本縣設立之營造業、建築師事務所等,應於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安維計畫)報請本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