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105年5月12日府建管字第1050094131號函)1、飯店客房、餐廳、公共設備設施如設置一樓,則昇降設備得免於改善。2、無障礙廁所因空間因素無法改善符合規範的洗面盆,得於角落設置小的洗面盆並依現況得不加扶手,並依委員視現場勘檢狀況為之。3、坡道防護緣超出扶手投影線無需改善,以不影響輪椅通行為原則。4、建築物經檢討免設置法定停車空間,無須設置無障礙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