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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臺東縣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 日期:109-07-10

臺東縣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一、執行計畫依據:
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訂定本計畫。
二、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順序:
(一)本縣公共建築物改善分類,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列舉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分類。
(二)依分類排定分期執行順序如下:
第一期:清查改善I類
第二期:清查改善B4(客房數50間以上)類
第三期:清查改善B4(客房數50間以下)、B3類
(三)依分類、分期排定分區清查順序如下:
第一區:台東市、卑南鄉、太麻里鄉
第二區:鹿野鄉、延平鄉、海端鄉、關山鎮、池上鄉
第三區:東河鄉、成功鎮、長濱鄉
第四區:金峰鄉、達仁鄉、大武鄉
第五區:綠島鄉、蘭嶼鄉
三、本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期限:
(一)依分類、分期之改善期限如下:
1、第一期B4類(客房數50間以下)改善期限到後提供旅館業三個月陳述意見。
2、第二期B3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餐廳,改善期限通知6個月內改善。
3、第三期B2類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改善期限通知6個月內改善。
4、第四期F-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幼兒園,先請教育處3個月內清查(提供自主檢查及無障礙設施照片)
5、第五期G-3衛生所,先請衛生局3個月內清查(提供自主檢查及無障礙設施照片)
6、D-3、D-4由教育處按校園無障礙改善計畫辦理
(二)公共建築物經本府認定有優先改善之必要者,不適用前項改善期限。
(三)各類公共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應依前二項期限改善,並報本府建設處備查。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依本原則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本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內容及時程辦理。
四、本縣公共建築物各項無障礙設施優先改善次序如下:
(一)廁所盥洗室、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
(二)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停車空間。
(三)無障礙客房、室外通路、浴室、樓梯。
(四)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
五、本計畫未規定者,適用本原則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依據本府109年7月7日府建管字第109014262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