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公告事項:一、公告期間:自110年7月19日起至自110年8月17日止計30日。二、公告地點:本案樁位成果圖表合訂本陳列於本府建設處、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及臺東縣金峰鄉公所公告欄,備供閱覽。三、公告期間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新臺幣四千元整,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複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