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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

  • 日期:108-08-07
  •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科

主旨:公告受理「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
依據: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3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名詞定義如下:
1、單身未婚、離婚或喪偶者,且未育有子女
2、新婚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結婚
3、育有未成年子女,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並得對該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
4、家庭成員:
(1)申請人屬單身者,為申請人。
(2)申請人屬新婚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
(3)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含胎兒)。
(二)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擇一身分申請):
(1)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之單身青年,且戶籍內無直系親 屬。
(2)新婚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3、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4、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當年度租賃住宅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2.5倍(詳附
件一)。
5、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 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
6、家庭成員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 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
得本方案租金補貼核定函後,自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 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放棄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但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 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
(三)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之規定:
1、租賃的住宅應坐落於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但就 業之單身青年不在此限。
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 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 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等文件所載全部按住 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 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
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 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
稅。
(4)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 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1目用途使用、免辦理變更使用執
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 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5)不符合前4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
之建築物文件。
3、承租非合法住宅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4、工業用地建物在都市計畫的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的丁種 建築用地,興建用途為工業用,但變相作為住宅使用,
依上開規定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5、申請租金補貼之租賃建物變更作住宅使用若不符合免辦 理使用執照變更規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
規定,或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不符合消防法及建 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反相關規定
者應依各相關罰則辦理。
6、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7、不得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8、不得有虛偽承租情事。
9、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10、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 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二、評點方式:倘年度複審合格戶數超過計畫戶數時,採評點制( 評點基準表如附件二),依據申請人家庭之年所得、育有未成
年子女數等條件,決定補貼之先後順序。
三、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9月2日起至108年9月27日止。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 ,於受理截止日前,以線上申請、掛號郵寄或現場申請等方
式,向申請人租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
為憑;經由內政部建置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其申請 日為系統申請日)。
五、計畫戶數:2萬4,000戶,並按申請條件分配名額如下【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三】:
(一)單身青年:1萬2,000戶。
(二)新婚育兒家庭:1萬2,000戶。
六、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詳 附件四,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五)。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經由內政部建置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檢附申請
書。
(二)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 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 單身及婚育租金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九、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或未成年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
,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 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
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三)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
期限等資料。
(四)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 量成果圖影本、合法房屋證明或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建物登
記謄本。
(五)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或配偶孕有胎兒者,應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 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屬單身且戶籍地與租賃住宅所在地非同一直轄市、 縣(市)者,須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工作證明;其證明應記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業期間、公司行號、地址及公司章。
(八)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檢附當年度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 ,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
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 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
或澳門居民)。
十、其他必要事項: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
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 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
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 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 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
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 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詳情可向本府1999 服務
熱線洽詢。
(二)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 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
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 撥經費執行。
(四)其他事項悉依「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 案」及「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