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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東縣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應申報未申報及申報不合格場所名單

  • 日期:107-12-20
  • 資料來源:建築管理科

一、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先予敘明。
二、再按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供民眾識別,並將該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刊登於新聞媒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網站、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或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不合格。
(二)未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三)檢查簽證合格項目,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複查不合格。
(四)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未依規定期限改善並完成申報手續。
(五)檢查簽證結果為不合格,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手續。
三、本府為維護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環境,提升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及合格比率,特依前揭要點規定,公告本縣107年度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合格場所名單各乙份(資料來源:本府現有建置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請相關場所儘速依規定補行申報或改善完竣後,報府核備,以符規定。
四、有任何問題,歡迎電洽臺東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089-3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