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東縣政府受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其室內裝修審查方式說明書

  • 日期:106-07-19
  • 資料來源:建築管理科

臺東縣政府受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其室內裝修審查方式說明書
本府為推廣縣內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落實專業簽證制度並加速行政審查,於參考各縣市政府審查方式後,研擬受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其室內裝修部分審認之標準如下:
一、101年1月8日以前核發之使用執照案件,其F2-1-3表格-室內裝修檢查乙項若由專業檢查人至現場檢查合格,得依內政部87年1月2日臺內營字第8609035號函示,由專業檢查人簽證負責,並由申報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出具簽署「室內裝修切結書」。
若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為101年1月9日以後之室內裝修行為,由專業檢查人依本書第二項辦理。
二、101年1月9日以後核發之使用執照案件,若其F2-1-3表格-室內裝修檢查乙項經專業檢查人現場判斷檢查合格,並於申報時出具室內裝修格合格證明之申報場所,其室內裝修材料、耐燃等級及施作範圍於申報時應一併標示於各層平面圖。
又檢查結果為不合格或未提具室內修合格證明文件之場所,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並提具改善計畫書,本府依實際情況予以訂定改善期限後,再補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