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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105)年10月豪雨災害所需公共設施復建等相關經費

  • 日期:106-01-04
  •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科

本府提報之復建經費7億7,479萬1千元,經該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工程會)召集中央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核定5億9,809萬4千元,連同本年歷次災害前已核定9億7,738萬9千元,共計核定15億7,548萬3千元,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暨「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暨「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相關規定,予以扣除貴縣與所轄受災鄉鎮市本年度災害準備金尚可支用數327萬5千元後,核定累計應撥補數為15億7,220萬8千元,依規定應先行撥付30%計4億7,166萬2千元,經扣除前已撥付之2億9,223萬4千元,本次應撥付1億7,942萬8千元。又本府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經費,經該院主計總處依規定初步審查結果,尚有不足5,666萬1千元,較設算累計得撥補上限1億590萬7千元為低,爰就不敷數5,666萬1千元全額撥付,於扣除前已撥付之5,607萬1千元後,本次應撥付數59萬元予以一次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