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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並自112年7月21日生效。

  • 日期:112-07-21
  •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科

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府建都字第1120157141號函訂定

 

一、臺東縣政府為提升都市環境品質及都市設計審議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人行、車行空間設計原則如下:

(一) 人行空間應與公有人行步道高程一致,並設置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淨空範圍,該範圍內不得設置植栽、設施物或停車格,以維持步行動線暢通。

(二) 路口轉角及路段中需橫向穿越處之斜坡道應對準且垂直行人穿越道,其寬度至少等寬,並設置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之斜坡道坡頂平台。

(三) 建築基地法定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迴車道。

(四) 車道出入口不得設置植栽、設施物或停車格,以維持視覺通視性。

三、停車空間設計原則如下:

(一) 建築物用途為供集合住宅使用部分,應符合每一戶設置一汽車位及一機車位。

(二) 建築物用途為供商業使用部分,應符合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一汽車位及一機車位,餘數不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一汽車位及一機車位計,且汽、機車位應以平面停車設計。

(三) 戶外停車場部分,應以植栽遮蔭並妥善設計舖面材料及洩水坡度,以提供良好停車及人行空間。

四、社會住宅或其他具公益性質案件,如因特殊情形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免依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