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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東河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自111年7月11日(星期一)起依法發布實施,特此公告周知。

  • 資料來源:建設處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
二、內政部111年6月16日台內營字第1110810355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自發布實施日起,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實施建築管理與土地使用管制。
二、核定計畫書、圖陳列於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備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