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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東鐵路新站附近地區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公九)為機關用地(機二十七))」案,自110年6月3日(星期四)起依法發布實施,特此公告周知。

  •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科

依據:
一、 都市計畫法第21條。
二、 內政部110年5月17日台內營字第1100807763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自發布實施日起,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實施建築管理與土地使用管制。
二、核定計畫書、圖陳列於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備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