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公告事項:一、 公告期間:自112年1月16日起至自112年2月14日止計30日。二、 公告地點:本案樁位成果圖表合訂本陳列於本府建設處、臺東縣卑南鄉公所及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公告欄,備供閱覽。公告期間土地權利關係人如據:三、 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新臺幣四千元整,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複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