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二、內政部111年6月16日台內營字第1110810355號核定函。公告事項:一、本案自發布實施日起,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實施建築管理與土地使用管制。二、核定計畫書、圖陳列於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臺東縣東河鄉公所,備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