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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變更臺東鐵路新站附近地區(臺東新站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並自108年3月14日(星期四)起依法發布實施,特此公告。

  •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科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自發布實施日起,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實施建築管理與土地使用管制。
二、核定之變更計畫書、圖陳列於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備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