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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

  • 日期:108-03-06

一、申請本案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適用範圍及資格:
1.都市計畫區域內之合法建築物。
2.非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之建築物。

二、需附資料:
(一)非公寓大廈者:
1.申請書(A1)
2.同意書(A2)
3.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4.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A3)(需1/2以上的所有權人同意,並推派一人為申請人代表)。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本府認定為合法建築物之函文影本。
6.建物登記謄本、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寓大廈:
1.申請書(A1)
2.同意書(A2)
3.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影本、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會議紀錄。
5.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經本府認定為合法建築物之函文影本。

三、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1.經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判定,有危險之虞者,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2. 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項目已獲補助者。
3.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4.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之比率未達三分之二之建築物。
5.已申請建造執照。
6.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四、本案補助額度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依評估費用補助。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3,000平方公尺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臺幣12,000元;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
2.審查費:每棟新臺幣一千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1.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但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30%或新臺幣40萬元為限。
2.審查費:每棟依前目評估費用之15%估算。但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20萬元為限。

五、有關本縣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業制定本縣相關申請程序及申請書,歡迎下載使用,倘有疑問,可電洽本府建築管理科(089-326141#34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