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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範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 日期:111-05-26

壹、有關本縣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業制定本縣相關申請程序及範本,歡迎下載使用,倘有疑問,可電洽本

  府建築管理科(089-326141#342、343)。


貳、本縣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本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詳細規定請詳閱相關法規。


叁、本府依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於107年12月27日府行法字第1070276165B號令發布「臺東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

  重建建築物高度放寬標準」,另建蔽率暫不放寬。


肆、本府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暫不開放稅捐減免項目。


伍、申請危老重建計畫:

一、適用範圍:為本縣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之合法建築物:

   (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

    除者。

   (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二、依本條例申請危老重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重建計畫檢核表。

  (3)重建計畫。

   (4)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5)重建計畫內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三、重建計畫核准後符合資格者得申請補助,且起造人應自重建計畫核准重建之次日起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

   請,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180日為限。


陸、申請重建計畫費用補助:依擬具重建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額度為準,每案以新臺幣5萬5,000元為上限。

一、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請危老重建計畫補助:

   (1)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2)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3)已領得使用執照。

   (4)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5)其他經本內政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二、重建計畫核准後,符合資格者請檢具以下資料向本府申請補助:

   (1)申請書(申請人須為起造人) (B1)。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經本府核准之重建計畫公文影本。

   (4)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5)補助重建計畫請撥領據 (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