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二、 補助經費額度:每棟(幢)依實際重建經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如屬大規模重建案且經本府認定者,本府得調整補助額度上限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 、 申請住宅重建補助,應以張貼危險標誌住宅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住宅為共有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同一住宅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逾一件者,由執行機關限期請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張貼危險標誌住宅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或水電繳費義務人推定為所有權人 。
四、 申請住宅重建補助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
(一) 申請住宅重建補助之建築物係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 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重建需求張貼黃 色危險標誌之住宅。
(二) 災害發生時,申請人須於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設有戶籍且具居住事實 。
(三) 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所稱無其他自有住宅,指除持有申請住宅重建補助之住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持有自有住宅 。
2、 申請人及其配偶持有共有住宅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
3、 申請人及其配偶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
4、 申請人及其配偶僅持有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重建需求張貼黃色危險標誌之住宅 。
五、 申請住宅重建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撥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核撥補助處分,並限期申請人向執行機關繳還補助款:
(一) 非屬住宅類建築物或重建後變更為非住宅使用之建築物。
(二) 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
(三) 申請重建時,已獲政府補助或民間團體協助重建 。
(四) 公有建築物。
(五) 已完成重建領有使用執照者 。
(六) 建造執照逾期失效者 。
(七) 未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 。
六、 補助受理申請單位:臺東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電話:089-326141#342、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