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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招牌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 日期:109-02-19

臺東縣招牌廣告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臺東縣政府105年8月10日府建管字第1050154769號函訂定發布
臺東縣政府105年11月30日府建管字第1050232201號函修定發布
臺東縣政府106年1月4日府建管字第1050265366號函修定發布
臺東縣政府109年2月19日府建管字第1090033811號函修定發布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街區建築物附設招牌廣告美化,以改善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招牌廣告符合第三點設計規範者,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得申請獎勵補助:
(一)同一或相鄰計畫街廓更置招牌廣告商家達三戶以上者。
(二)相鄰街區道路長度五十公尺以內之兩側建築物更置招牌廣告商家達三戶以上者。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登記之公寓大廈或社區,以整體大樓為申請單位。
(四)建築物臨街面長度二十公尺以上之單一商家者。
(五)本府示範區店家或示範店家。
(六)未符合上列各款規定者。
三、招牌廣告設計規範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側懸式廣告:突出牆面線一公尺以內、縱長四公尺以內;或突出牆面線一點五公尺以內、縱長二公尺以內;正面式廣告:縱長一點五公尺以下。以上側懸式及正面式皆需符合規定。
(二)依本府提供「標準型」版本設置招牌廣告者。
四、本要點視經費分期分區實施,第一期適用範圍以臺東市都市計畫區為範圍,第二期以臺東鐵路新站附近地區主要計畫為範圍,第三期以其他都市計畫區為範圍,第四期以非都市計畫區為範圍。
五、本要點經費來源為捐助或年度相關經費,當期經費用罄即不再予補助。
六、招牌廣告獎勵補助申請資格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登記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全體招牌廣告設置人推舉之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二)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
1.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
2.招牌廣告製作經費明細表(報價單或估價單)。
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切結書。
4.設置處所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5.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須檢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設置之紀錄。
6.建築物暨附設招牌廣告現況照片。
7.招牌廣告規格、型式、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
七、補助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府核定之許可通知書後,轉知招牌廣告所有人於二個月內依核准圖說完成招牌廣告更置並取得許可證,逾期未更置並取得許可證者,不予補助。
(二)申請獎勵補助案件,除依本府提供「標準型」版本設置招牌廣告者,應提送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審議通過。
 (三)招牌廣告補助金額依實際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核計之,且每一商家(戶)以下列補助金額為上限:
1.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新臺幣二萬元。但依本府提供「標準型」版本設置招牌廣告者,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2.符合第二點第六款規定者:補助百分之五十招牌製作安裝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但依本府提供「標準型」版本設置招牌廣告者,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四)補助核銷作業程序:招牌廣告所有人應檢具許可證、招牌廣告裝置前後照片、製作招牌廣告業者開立之發票(收據)正本、領據及存摺影本,送本府查核合格後核發補助款。
八、依本要點核定補助申設之招牌廣告,非經本府許可,五年內不得擅自變更規格、形式、材料、遷移地點或另外增設,違者,由本府依法處理。如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或未經許可另外增設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招牌廣告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補助經費辦理結報時,所檢附之支
 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一、受補助之招牌廣告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十二、經本府核定補助之案件,減免許可證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