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東縣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 日期:108-12-02

臺東縣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依據本府105年5月12日府建管字第1050094131號函、本府107年6月25日建管字第1070130439號函、108年6月14日府建管字第1080125065號函、暨108年11月28因府建管字第1080250760號函)
1、飯店客房、餐廳、公共設備設施如設置一樓,則昇降設備得免於改善。
2、無障礙廁所因空間因素無法改善符合規範的洗面盆,得於角落設置小的洗面盆並依現況得不加扶手,並依委員視現場勘檢狀況為之。
3、坡道防護緣超出扶手投影線無需改善,以不影響輪椅通行為原則。
4、建築物經檢討免設置法定停車空間,無須設置無障礙停車位。
5、既有築物已改善無障礙廁所者,一般男側小便斗得視空間免設置扶手。
6、小便器之高度符合規定或過低者,得免更換小便器。
7、小便器中心線左右側淨空間雖未達50公分者,但空間仍足夠裝設符合規範之小便器扶手者需依規定設置扶手。
8、小便器如不妨礙無障礙廁所之淨空間得同意設置無障礙廁所內。
9、新建及既有建築物戶外坡道得視現況由勘檢委員要求增設求助鈴。
10、既有建築物受限空間無法設置停車空間,得用承租地設置無障礙車位,需檢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需設置車位引導標誌或檢附切結由專人服務代客停車,並於建築物出入口明顯位置設置代額停車服務告示牌(告示牌內容應具有:無障礙標誌、單位名稱、服務電話、行動不便者代客停車等字樣。尺寸建議不小於60*40公分,須以耐久性材質製作。
11、無障礙客房內廁所門若因門淨寬不足80公分設置門把會夾手者,得設置內坎式門把。
12、既有旅館如僅住宿性質無其他廳餐、商場等用途,受限空間得不改善無障礙廁所,由客房的無障礙浴室及廁所替代。
13、既有建築物如依現況改善未符合規範者,得由「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含一名建築師、身障委員暨建管單位代表實地現勘,如符合使用視同替代方案。
14、鏡子因水龍頭無法設置離地90公分處,得依現況改善。無障礙客房浴室鏡子如長度不足90公分,如可使用者免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