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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 日期:105-06-02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095559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第一條  臺東縣政府為收取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勘檢費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費,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起造人申請新建、增建或變更用途為公共建築物者,應於申請時依下列標準繳納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設置之勘檢費:
一、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新臺幣六千元。
二、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第三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未符合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設置規定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八千元。
第四條  非公共建築物自行提出勘檢申請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五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勘檢費或審查費,於主管機關勘檢或審查前自行撤回申請者,得申請無息退還。
第六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勘檢費及審查費,應納入臺東縣政府「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