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2.既有公共建築物巡查複檢機制及方式:
(1)辦理時程:以一個年度內改善完成場所為適用對象,於次一年度上半年完成巡查複檢。
(2)作業方式:依原改善完成文件辦理複勘,如有不符規定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完成。
3. 新建公共建築物巡查複檢機制及方式:
(1)辦理時程:領得使用執照後,依使照複查機制辦理使照複查暨無障礙複查,如有室內裝修者,於室內裝修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由起造人(或所有權)回報無障礙自主檢查表,依室內裝修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現場勘查。
(2)未符規定者,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完成。
4.配合各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