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建築物時,其用戶排水設備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者,應於開工前向本府申請核准。既有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者,應先向本府申請核准。前二項經核准設置之用戶排水設備,如有變更設計,應再向本府申請核准。用戶排水設備竣工後須經本府檢驗合格,始得使用。申請時應檢附:一、申請表。二、建築基地至公共污水下水道聯接口位置之配置圖(含連接管)。三、各樓層平面圖。四、用戶排水設備圖說。五、管線配置立面圖或昇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