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二、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6月5日第158次會議決議辦理。公告事項:一、再公開展覽期間:自104年2月10日起至104年3月11日止,計30天。二、再公開展覽地點:計畫書圖張貼(陳列)於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暨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公告欄,供民眾閱覽。三、公開說明會:訂於104年3月6日(星期五)下午2時於本府二樓第一會議室舉行。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再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俾納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