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第23條。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9月8日第976次會議紀錄。三、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2月3日第198次會議紀錄暨本府110年2月18日府建都字第1100029333號函。公告事項:一、本案自發布實施日起,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實施建築管理與土地使用管制。二、核定計畫書陳列於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臺東縣延平鄉公所,備供閱覽。